“谢谢法院救了我们这一家人,让我们还有继续生活的希望。。。”11月21日,被害人家属宋云龙从抚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牟卫良手中接过140000元的法院救助金后,激动的连声说道。这也是抚远法院开展的救助金额最大的一例司法救助案件。
2015年7月2日,宋海明在与王向东驾驶的自卸货车(车主为凌占勇)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交通肇事案于2015年9月21日在本院开庭审理,2015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向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向东及车主凌占勇赔偿宋海明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66 360元,但被害人家属至今未收到该笔赔偿款。
被害人宋海明因车祸死亡后,妻子兰晓波因此事受到打击,精神几近崩溃。儿子宋云龙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艰难维持生计。女儿宋春雨患有甲状腺癌,每年复诊及医药费需20 000元。本院认为,兰晓波、宋云龙、宋春雨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决定给予被害人家属国家司法救助,以帮助三位申请人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为民司法、服务大局”是抚远法院始终积极贯彻落实的宗旨,自去年以来,法院对困难群众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及时帮助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与民事案件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