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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7-05-01 15:35: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16-02-25 09:23:46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唐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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