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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一起强迁案件

  发布时间:2017-11-27 10:06:36






    2017年11月26日抚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王某名下房屋采取强迁措施并当场将房屋钥匙交付给申请人李某,一起执行长达两年的案件终于执结。

    2015年6月8日抚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王某给付原告李某本息金额合计27万余元,判决发生效力后,被告以名下房屋抵债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原告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做出后,被执行人迟迟未能履行约定的给付内容,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李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抚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协调、会谈充分听取当时人双方意见,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采取强制迁出措施,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肯定与支持。

    近日,抚远市人民法院开展“百日攻坚”执行专项活动,对长期未结案件加大实施力度,加强执行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执行信用惩戒制度,构建“大执行”的工作格局,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积极促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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