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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二)

发布时间:2017-12-23 09:31:51


附表8:

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部门:抚远市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预算数


注: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附表9:

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部门:抚远市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类级科目

款级科目

预算数

**

**

1

合  计

工资福利支出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年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奖励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公务员医疗补助

工伤保险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

办公费

手续费

办公水费

办公电费

电梯电费

邮寄费

电话通讯费

办公用房取暖费

专用房屋取暖费

物业管理费

国内差旅费

一般维修费

专用房屋维修费

电梯维修费

培训费

工会经费

福利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

预留机动经费

空编奖励经费

离退休公用支出

离休人员特需费

离休人员公用经费

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职工体检费支出

体检费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离休费

退休费

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

遗属生活补助

非编制人员补助

住房公积金

提租补贴

采暖补贴

购房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项目支出

--

注: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附表10: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部门:抚远市人民法院

单位:万元

预算安排数

备  注

合  计

104.15

因公出国(境)经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104.15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04.15

公务用车购置

注:1.本表数据来源为省财政厅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2.本表数据为抚远市人民法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总体情况。

第三部分 抚远市人民法院210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首次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732.24万元。

二、关于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732.2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32.24万元,占100%。

三、关于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732.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23.89万元,占57.89%;项目支出308.35万元,占42.11%。

四、关于抚远市人民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732.24万元。收入包括:经费拨款640.0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92.15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621.3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0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5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27万元等。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732.24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621.38万元,占84.8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5.07万元,占3.4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20.52万元,占2.81%;住房保障(类)支出65.27万元,占8.91%等。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预算数为313.03万元。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数为308.35万元。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预算数为25.07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预算数为20.52万元。

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28.85万元。

6、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预算数为36.42万元。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423.8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1.9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公务员奖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其它工资福利支出。按定额管理的商品服务支出70.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办公用房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一般维修费、电梯维修费、培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预留机动经费和空编奖励经费。离退休公用支出0.2万元,主要包括:退休人员公用经费。职工体检费支出3.2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97.52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提租补贴支出、采暖补贴支出和其他补助支出。项目支出308.35万元。

(七)关于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政府公共预算支出732.24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251.94万元,主要包括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机关商品服务支出356.38万元,主要包括:日常办公、培训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7.52万元,主要包括:住房补贴、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机关其他资本性支出26.40万元,设备购置。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度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度预算中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故表9:《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无数据。

(十)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4.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04.15万元。比上年增加16.38万元。原因说明:2017年案件增加,上级同级部门考察调研增多,车辆外出频繁。

(十)关于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4.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104.15万元。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设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732.2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51.9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56.3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7.52万元,其他支出26.40万元。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 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采购预算总额94.3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8.2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6.1万元。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6年,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共有车辆19台。

(十四)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2016年,抚远市人民法院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已将3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目标申报至省财政厅。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手册》,对2017年抚远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2.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及其政策目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活动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支出分为类、款、项三级。

3.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支出经济分类设类、款两级。

4.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7.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8.公务员医疗补助: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9.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助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0.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公务接待费。

12.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13.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

1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5.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反映维持单位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支出。

17.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1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9.基本建设支出:反映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20.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21.基本支出:反映单位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

22.项目支出:反映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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