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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法院成功执行13起涉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案件

  发布时间:2018-01-22 15:30:44


住房公积金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长期无法执行,自“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光荣承诺提出后”抚远法院执行局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相应工作,但是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却屡屡碰壁。

 

(到达住房公积金中心)

主要原因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存在利益保护及观念老旧问题,认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公积金,协助法院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碍于情面多次协调。执行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经常遇到推诿、搪塞,往返多次没有结果也是常事再有查询时柜台人员也必须要求有领导同意,冻结难,扣划更难,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如此导致大批案件执结不能,申请人意见大,上访不断。

 

(同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接洽)

2017年11月经院领导反复研究决定以抚远法院名义向省法院提交了《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引起省法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据了解除抚远法院外,黑河中院等一些法院也再积极反应相关问题。2017年12月初,省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在全省范围内下发了《关于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省级的文件批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始积极配合我院工作,截至发稿日,抚远法院共执行涉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案件13起、总计金额3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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