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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渠道不正当 入刑追责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8-03-13 15:01:28


近日,抚远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因非正常上访构成犯罪的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也是抚远市非正常上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

(开庭审理)

杨某某,男,1963年出生,抚远市寒葱沟镇农民。201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抚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举报其所在村领导贪污、受贿等17项问题。抚远市纪检委2次成立调查组对杨某某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反馈给杨某某。杨某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满,多次到纪检委上访,在纪检委和政府大楼内大吵大骂,严重影响纪检委正常办公。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抚远市政府于2012年5月协调相关部门从帮扶和救济的角度为杨某某解决了7万元费用,杨某某承诺息诉罢访。

2014年2月至2017年9月,杨某某去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重点和敏感地区非法上访10次,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治安拘留后,仍不断恶意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现场)

2016年,为了让杨某某安心生产,不再上访,抚远市政府协调农业局、扶贫办、水务局等部门从扶持的角度为杨某某解决了木耳菌大棚、菌棒和生产用水的水质等问题。

法院认为,杨某某以不满意相关部门对其举报问题的答复、市政府不作为为由,为了给政府机关施加压力,采取在国家机关无理取闹、起哄闹事、随意辱骂国家工作人员等方式,多次到政府部门缠访、闹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在领取政府7万元救助款并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后,又继续缠访、闹访,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4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3次被抚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杨某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表示服判。

因非正常上访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抚远尚属首例。杨某某的“非访上访”行为,不仅未能满足自身的要求,而且还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例也再次给我们警示--非正常上访不可取!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当正确、合法行使。正当信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限就在于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扰乱了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侵害他人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甚至损害国家形象的话,就属于非正常上访。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应当依法、逐级、文明、理性上访,不正当的上访行为非但不会成功,严重的则会被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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