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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基层群众诉讼难题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3-11-10 16:03:02


    "服务大局谋发展,司法为民促和谐”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近年来,由于抚远县地域辽阔,当地群众受交通不便等条件影响,产生纠纷不愿意到法院诉讼,大多求助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不仅给当地党委政府增加了工作压力,也使矛盾得不到有效化解。为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党的群众路线,解决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诉讼难题,缓解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压力,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抚远法院专门成立调研小组,对群众诉讼难题展开专题调研,深入辖区乡镇村屯,通过组织座谈讨论、下发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基层群众诉讼困难,深入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辖区内群众诉讼存在的主要困难分析

    抚远县人民法院位于黑龙江省抚远县抚远镇,辖4镇5乡69个行政村,辖区面积6262.4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8.1万,常住人口12.6万,其中农业人口占较大比例。抚远法院下设两个派出法庭,其中浓桥人民法庭下辖浓桥镇、乌苏镇、浓江乡,辖区面积1084.3平方公里,辖区人口2.06万;寒葱沟人民法庭下辖寒葱沟镇、别拉洪乡、鸭南乡、海青乡,辖区面积1655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8万。受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影响,辖区群众诉讼主要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交通不方便。抚远县地处中国最东端边境,县辖区乡镇、村落分布广泛,居住人口集中度不高,公共交通工具较少。 法庭管辖的50个行政村中,距离法庭25公里以内的40个,25公里至50公里的8个,50公里至100公里的1个,100公里以上的1个;有公共交通工具的41个,其中每天通车1趟的18个,通车2趟的16个,通车3趟的7个,有9个村屯没有公共交通工具,最偏远地区到达法庭通常需要2个小时左右,如果道路遇到雨雪天气,出入就更加困难。交通不便的实际状况使群众诉讼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是诉讼不快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民事诉讼,当事人通常要经历立案、送达、开庭、领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环节。即使只进行一次庭审,当事人也至少往返于法庭和居住地4次。同时,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等条件影响,基层群众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弱。有的对起诉缺乏必要的诉讼知识,导致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有的当事人举证和质证能力较低,影响庭审效果。一方面是要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依法处理程序问题,另一方面要面对基层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所限往返奔波,导致有的案件不能及时处理。

    三是诉讼成本过高。如前所述,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一个民事案件审理结束当事人至少要往返于法庭和居住地四次,给当事人带来较大费用支出。以辖区距离法庭最远的海青乡四合村为例,一天通车1趟,想要参加诉讼,往返需要打一次车,单趟打车费用就达到200元,当事人四次打车费用就是800元,如需要提交新证据,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证人出庭等事项,加之进行庭审等诉讼时间难以确定,往往赶不上回去的班车,还需增加费用。部分复杂案件,当事人仅交通费一项支出就超过千元;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当事人诉讼发生的费用与标的额相差无几。繁锁的诉讼程序,不断增加的交通费用,导致诉讼成本不断增加。

    二、诉讼困难所引发的各种问题

因交通不便,诉讼成本过高,部分群众产生纠纷不愿选择到人民法庭提起诉讼,借助司法手段救济自身权利,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压力增大。在当前形势下,很多群众寻求当地党委政府来解决问题。近三年,法庭审理乌苏镇案件27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85起;审理浓桥镇案件51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200起;审理浓江乡案件0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73起;审理寒葱沟镇案件120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110起;审理别拉洪乡案件80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70起;审理鸭南乡案件50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32起;审理海青乡案件100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纠纷150起。对比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多年来处理的纠纷数量远大于同期人民法庭受案数量,地方党委政府多年来苦于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日常工作。

    二是纠纷处理不彻底。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在处理一些纠纷时主要依靠调解手段,当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无奈的采取一些消极的方法,想通过一段时间的冷却使矛盾得到淡化,从而不化而解。这种做法不仅使一些简单的问题变的更加复杂,更使原本可以很容易解决的纠纷,错过了最佳的处理时机,引发了新的更大矛盾。近三年各乡镇党委政府自行处理的纠纷748起,其中180起未能及时化解,占24%;因矛盾化解不及时而引发新的纠纷33起,占4.4%。

    三是上访事件不断发生。地方党委政府不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能力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有较大差距,答复当事人不能做到依法有据,有时与当事人咨询律师的说法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当事人对地方党委政府做出的处理结果心存疑虑,从而引发上访事件不断发生。近三年来法庭管辖的乡镇共发生上访事件18起,其中涉及土地纠纷15起,致使大量的土地无法耕种,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涉及债务纠纷2起,因债务没能及时化解,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涉及相邻关系纠纷1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解决基层群众诉讼困难的方法探析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有限的诉讼资源分配到辖区内的偏远村屯,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由人民法院及时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主要方法有两种。

    方法一:设立一乡一镇一庭,实现法庭乡镇全覆盖

    设立派出法庭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诉讼距离的难题,群众可以就近起诉,不需要往返送达、取证,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根据抚远县的实际情况,要想实现乡镇法庭全覆盖,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建设资金。抚远县下辖4镇5乡,现有2个派出法庭,除抚远镇、通江乡归本院管辖,还需建设5个法庭。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设计,抚远法院属二类法庭,建设规模应是500平方米,建设成本120万元左右,共需资金600万元。购置电脑、打印机、车辆等必备办公用品所需资金180万元。二是日常维护。一个法庭正常运行一年需要支出的费用有人员工资(非在职)、水电费、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等费用,小计需要5万元,5个法庭合计需要25万元。三是人员配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庭应当至少配置有3名以上法官、1名以上书记员,5个法庭需要配置20人,而抚远法院现有干警只有34人。四是见效时间。法庭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根据抚远法院资金人员的现实情况,想要实现一乡一镇一法庭,需要五年的时间。

    方法二:开展远程立案,实行巡回审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信息化技术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广大诉讼群众人不出村就能实现远程立案,双方当事人不到法院就能接受审判。开展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工作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成立司法联络员队伍。从当地村干部中推荐出文化素质高、群众威信高、办事能力强、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兼任司法联络员,既发挥他们沟通联系群众的优势,又不增加地方党委政府的开支。法院负责司法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司法联络员对有纠纷的群众可先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化解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纠纷;对必须诉诸法律解决的问题,通过人民法庭建立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便民QQ群”,进行立案录入,同时配发人民法庭诉讼指南,告知其诉讼程序,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二是定制巡回审判车辆。如想集送达、开庭审判、制发法律文书、远程监控、法律宣传于一体,就要设计一台特制的巡回审判车辆,车辆加高、加宽、加长,外置扩音器,警报器、摄像头、条式LED电子显示屏、42英寸数字电视显示屏;车内按照标准法庭样式摆放法台、法椅、审判标牌,悬挂国徽,配备电脑、打印机、远程电子签章系统等无纸化办公设备。开展巡回审判时由法官、书记员和法警共同深入偏远村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通过车内的高清摄像头,在车外数字电视显示屏上直播庭审过程,实行公开审判,让旁听群众监督庭审,法官、法警通过车外的高清摄像头监督旁听秩序。分管院长可全程监控整个庭审过程,并刻录出光盘存档备查,实现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全程留痕。特别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家庭纠纷等与社会公序良俗相关案件时,广大群众旁听,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此车通过与汽车制造商几番商议改制,现已出厂提至抚远法院,巡回审判车整车费用50余万元。三是建立案件集中审理制度。司法联络员完成前期调解和立案、诉前指导工作后,及时汇总信息,通过网络、传达给所辖人民法庭,庭长根据案件性质、类型确定集中审理时间,并及时反馈给案件当事人,每月两次使用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辆进行集中巡回审判。对于当庭审结的调解、判决案件,现场制作法律文书,利用网络传输系统报分管院长审核,再利用车内配备的远程电子签章系统加盖公章,实现即时审理、即时裁判、即时送达、即时结案的“降成本、高效率、一审清”目的。对确需二次开庭审理的案件,另外确定开庭时间。

    四、两种方法优劣对比及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可行性

    对于群众诉讼困难的解决办法,两种解决途径各有优劣。派出法庭实现了乡镇法庭的全面覆盖,但是建设法庭费用高、工期长,每年还需大量维护法庭费用,法院现有经费不足以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也无力解决,并且乡镇法庭距离最远的村屯也有相当的距离,不能完全解决路途远的难题,只能适当缓解。同时每个派出法庭还需要配备若干人员,法院现有人员不够,难以派出人员驻扎法庭。远程立案巡回审判的费用相对较低,机动性大,能更加灵活的应对各乡镇、村屯的诉讼群众需求,及时快速解决群众诉讼问题。相比较而言,远程立案巡回审判方法更符合抚远县的实际情况,更能满足县域诉讼群众需求,达到亲民、利民、便民的司法为民宗旨。一是巡回审判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巡回审判有了明确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根据该条规定,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可以更加机动灵活,进行巡回审判于法有据。二是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在调研过程中,无论是调查问卷还是座谈讨论,所有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审判一致表示大力支持,并希望能够得到尽快落实,从而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把纠纷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便捷高效群众欢迎。基层群众不愿进行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即诉讼程序复杂,诉讼过程牵扯个人精力,影响正常工作生活。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可以就地立案、审理、调解,做到当庭结案、当即送达。极大的简化了诉讼程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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