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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人民法院丨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3-02 14:11:57


常谈“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之一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查明,大多数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在于婚姻存续时间长,各类财产关系错综复杂,同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法庭辩论也显著区别于其他类案件,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不断创新制度,适时化解纠纷。

近日,我院首次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我院针对家事审判中的离婚纠纷类案件的新举措。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初到法院自愿调解离婚,原本的离婚案件中并不含有财产分割的诉请,双方当事人也表示在离婚后会私下协商如何就财产分割进一步达成协议,可没成想,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迟迟不能达成财产分割协议便又一纸诉状再次对簿公堂。

法官在审理本案中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并非在分割财产上故意拖延,而是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无论在种类还是数量上都繁杂到令人惊讶,特别是数块土地涉及抵押,担保以及债务承担。

因此为保障双方当事人正当合法权益,依法真实准确分割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公正审理离婚纠纷类案件。我院本着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责任自负的司法审判理念。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依法向该案当事人发出并及时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保证书》等法律文书,面对面释明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在法院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就名下财产进一步梳理,原本混乱的财产关系也因此明朗起来。

近年来,抚远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的司法工作理念,坚持“守正创新”不断完善和拓展司法审判服务意识,提升做人民群众工作的“温度”,持续完善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审判改革“尺度”,加强普法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以家事的和谐稳定来构建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书写抚远市人民法院婚姻家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的答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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