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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抚远市人民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利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23-03-23 09:39:12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抚远市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在市委领导、上级法院指导下,抚远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信心,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中小投资者打造最安心、暖心、舒心的法治环境

     张某诉某建设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支持案

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原为A公司100%持股的一人公司,2018年2月,建设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以现金方式出资与建设公司共同开发某地块项目,张某仅能就该地块项目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此后建设公司工商登记股东由A公司变更为A公司和张某,持股比例分别为98%和2%。现张某诉请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建设公司抗辩认为根据约定,张某仅能就案涉项目享有知情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对张某的权利义务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法定权利,依法不能被剥夺和限制,建设公司抗辩张某的知情权仅限于案涉项目,依据不足,建设公司据此拒绝张某查阅或者复制公司财务材料,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实践中,小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度很低。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小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是其了解和掌握公司运营状况,维护股东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中虽然双方对张某的权利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的法定权利,大股东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等形式限制、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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