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抚远市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在市委领导、上级法院指导下,抚远市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涉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案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信心,以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中小投资者打造最安心、暖心、舒心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
陶某诉抚远某装饰公司退伙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陶某原是抚远某装饰公司的学徒,2019年9月18日,陶某与抚远某装饰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陶某出资5万元,获得抚远某装饰公司相应合伙份额,成为合伙人,并约定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陶某入伙后从未获取过利润分配,也不知晓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抚远某装饰公司辩称,案涉店铺因新冠疫情导致陷入经营困境,已于2022年6月就停止经营,陶某所投入的5万元,扣除两年店铺租金后,就已所剩无几,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应先弥补亏损和店铺租金、水电费用,愿意与陶某协商解决纠纷,但不同意全部退还。
法院认为,陶某投资入伙抚远某装饰公司属于投资行为,应承担经营过程中的相应风险。现入伙的店铺因经营陷入困境而停止经营,陶某主张返还全部投资的款项无相应法律依据,入伙所投入的款项在扣除店铺相应亏损后,若有剩余可返还陶某。考虑到陶某属于中小投资者,在合伙经营期间也不掌握店铺的经营控制权,且案涉店铺也是因疫情而导致经营陷入困境,抚远某装饰公司也表示愿意调解,弥补陶某损失。故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最终抚远某装饰公司同意分期返还陶某投资款2万元,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陶某作为中小投资者,对案涉合伙店铺不拥有经营控制权,也不知晓店铺经营的具体状况,但其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实际上视投资行为为借贷行为,无法律依据;案涉合伙店铺因疫情导致经营陷入困境,最终停业,法院考虑到陶某合伙期间的经营角色及自身经济状况,再基于抚远某装饰公司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经多轮协商与主持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积极效果,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