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是接轨国际商事制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抚远市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典型案例,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
本期案例:吴某与潘某、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潘某、范某长期从事贩卖牛生意。2019年至2020年期间,原告吴某与被告潘某、范某先后两次达成购牛买卖合同,第一次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吴某交付,第二次因交付给原告吴某的牛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两被告分三期向原告退还牛款10万元,如两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可向约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达成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退还购牛款,两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无奈之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1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潘某某、范某某退还购牛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潘某、范某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吴某主张违约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吴某某主张按LPR标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未超过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逾期损失的支付基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支持从第一期退款时间的次日即2021年10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损失;第二期、第三期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损失。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以及违反诚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确定相应法律后果。诚信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如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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