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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提高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5-10-21 15:26:23




  2015年10月21日,在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裴某、李某某、裴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于三被告两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出庭,本庭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此案三被告未到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无法确定,其合法权益也不能有效保护,对此合议庭经请示院长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三被告进行拘传。当两名法警宣读拘传票并示明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主动配合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后,调解无效,当庭宣判。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此案强制措施的采取,提高了审判效率,提升了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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