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抚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由于农村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董某法制观念淡薄,在与儿子长期矛盾激化后,不计后果将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和被害人系父子关系,被害人自幼患有智力残疾,经常殴打家人。被告人董某自身患有脑梗。2015年6月7日,二人在家中因家庭琐事撕扯在一起,董某想到自己和被害人都有疾病,对家庭是个累赘,便从抽屈拿出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刺死。经鉴定,被告人董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庭审中,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对自己由于一时冲动所犯下的罪行很后悔,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害人长期殴打自己的父亲和母亲,案发时又无故殴打父亲董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人董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发后又主动投案,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经社区矫正部分调查评估,董某对所居住的村屯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法官宣判完后,被告人董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