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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法院开展深入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15-11-28 10:05:17



  11月27日,抚远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于水祥同志就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我院展开专题讲座。

  在实践中我院审判工作人员对新规定的理解尚不明确,于水祥同志针对新规定的两个方面进行讲解。

  第一是主体资格,以往民间借贷不解决法人之间的拆借及法人和内部职工之间集资问题,而新规定将法人之间的拆借及法人和内部职工之间集资纳入民间借贷的调控主体,不仅符合当下社会需求,更加符合法理精髓,使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在民间借贷纠纷上享有相同的法律诉讼地位。

  第二是利息计算,新规定中废止了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计算标准,适用年利率24%的新标准,如果借 贷双方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却不超过年利率36%的,若借款人已经给付应从其约定,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约定无效,已经给付的借款人有返还请求权。

  通过此次讲座,我院全体干警对新规定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

责任编辑:许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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