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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中的证人的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24 13:44:24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标志着证人的保证责任由原来的刑事案件扩展至民商事案件,完善了诉讼法中证人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解决民商事案件纠纷。

    抚远县人民法院在最近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首次使用该程序。庭审前,审判长张月平耐心给证人讲述了“证人保证书”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要求其签署。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法官在裁判时不予采信,虚假的证言非但不会影响审判结果还会追究相关证人的法律责任。

    该程序的使用为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便利,有了保证书的约束,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证人对证人证言会更加小心谨慎,不愿作证,做虚证甚至做假证的情况得以有效控制,这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判,从而彰显司法的神圣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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