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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6-01-11 13:14:28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制度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重要途径,同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和监督司法权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本人就两年来的人民陪审员工作谈谈自己初浅的认识。

    一、 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我国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是对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是指由人民群众的代表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这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司法民主最直接的体现,这种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

    1.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实践民主与法治的有效途径之一。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代表的是人民群众与法官共同国家行使审判权,促进了审判机关全心全意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

    2.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提高公开审判的原则要求,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核心。而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形式。只有当公众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时,人们才会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结果才能被公众接受,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发展。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上的意义。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来,自始至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与法官共同开庭审理,共同评议案件,共同宣布裁判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制约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着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能够防止一些“暗箱操作”等不法行为,促进法院办案公开透明和法官廉洁自律,这点对于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树立司法权威都有着的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民众对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

    我每当看到法官佩戴的法徽时,就会想到这不仅是法官的标志,也是人民法院的标志,体现着人民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法徽上的那架天平深刻的喻义着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是审判工作原则,在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具体案件庭审时,我更关注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这架天平下的平衡情况,看庭审时法官是否抓住矛盾的焦点和关键展开审理,是否充分发挥合议庭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和法官才能,分析法官如何对各类案件的性质、争议焦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是非责任界限予以分析判断,看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及时裁判。并在庭审中认真听取案情,记录要点,作出判断。对法庭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告知庭审法官进行核实,当好法官助手,防止“陪而不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的理解法律天平的平衡也是相对的,在具体的案件中,没有绝对的让当事人各方都满意的,但绝对不能显失公平。人民群众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当事人及其亲友有权利知道法官的思维方式、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等,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更“阳光透明”。法院的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都满意。很多事情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很少有合情合理有合法事情。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可能都受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的欢迎。法院作出“不受欢迎”的裁判是在所难免的。如果这个裁判是由法官单独作出的,由于法官职业的特定性,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而由人民陪审员介入审判作出同样的裁判,就能减少公众对法官能的抱怨或谴责。所以人民陪审员可以减少一些法官关于裁决方面的批评压力。

    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合议庭还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相互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人民陪审员和审判人员取长补短,使审判工作贴近民情民意,贴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在合法基础上更合情、合理,以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认同感,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所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对全面树立司法权威重要现实意义。

    二、对人民陪审员作用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作用是当好“审判员”、“监督员”、“调解员”和“宣传员”。对于“审判员”和“监督员”的作用在上述中已经表明自己认识,这里重点谈一谈我对发挥“调解员”的“宣传员”作用的认识。

    人民陪审员多来自于基层,比较了解社情民意。由人民陪审员配合和参与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将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民间纠纷除了在法院调解,还有些纠纷是在民间调解解决,人民陪审员尽管不是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但人民陪审员的特殊身份还可以在庭外发挥“调解员”的作用。例如于某(女)和韩某在十年前通过法院离婚,法院下达的是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约定原夫妻债务由女方偿还,在抚远镇原夫妻共有的四十多平方米的平房归女方所有,离婚时韩某将房照给了于某之后就离开了抚远,十年了于某再没有回过抚远。于某和丈夫韩某有一子、一女,他们离婚时两个孩子已成家立业,并且有稳定的工作。今年九月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前期拆迁动员工作开始,于某得知后,找出房产证,发现房产证是离婚前夫韩某的名字,于是就拿着房产证和法院离婚调解书到房产局,要求将房产证韩某的名字更为自己的名字,但房产局工作人员告诉她只有离婚判决书韩某不到场才可办理,你拿的是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需要韩某本人带身份证应当到场签字才能办理。于某无奈找到法院执行局,执行局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个离婚调解书已经在法律上生效,并在离婚调解书上加盖了法律生效标明。于某拿着加盖了法律生效章的调解离婚协议书和房产证再次来到房产局,但依然没给办理房产证更名。于某没有办法就给儿子打电话要儿子父亲的电话号,儿子也没问什么事就韩某把电话号给了妈妈,于某知道了韩某电话号后就给韩某打电话,请求韩某回抚远协助办理房产证更名,但韩某告诉她“本人与你已离婚,房子判给你了,房照在你手里,和我没关系,以后不要再打扰我”。后来于某找我,让我想办法帮助她解决这个问题。我了解情况后,告诉她法院的送达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和民政部门发的离婚证,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同样证明了你们已经结束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法院后来在离婚调解书上加盖了法律生效标明,更能说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房产局不给办理你的房产证更名,出于谨慎考虑也可理解。现在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你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确认房屋的所有权,而后,拿着判决书到房产部门去过户,但需要一定的时限,且起诉费需要本人承担。二是你想办法让韩某回来协助办理房子过户。我问及子女和父亲的关系现在相处如何,于某告诉我还好。韩某没有固定收入,没钱了就和子女要,儿子经常给他钱。我又问及你和子女相处关系怎样,她告诉我很好。我告诉于某就让你儿子想办法让他父亲回抚远协助房照更名。一周后于某告诉我问题解决了。再如,今年5月份,因我的孩子取脚踝骨钢板手术住院,在同一病房我结识了我县某村滕某,住院时他拄着双拐。滕某因一次车祸在十天前而住进了医院。几天之后我们便相互了解,从与滕某交谈中得知,他家四口人,有71岁母亲、上大学的女儿和妻子,以种菜为生。滕某告诉我十几天前,他开“四轮子”从抚远回村的路上发现后面有一辆铲车,铲子里装得是水泥涵管,车速还挺快,就将“小四轮”靠右侧道边停下让铲车过去,结果铲车司机没看到他的车,竟直接向他的车压来,他发现危险,就想跳车逃命,慌乱中鞋却被刹车踏板挂住,好在没有穿有鞋带的鞋,一只鞋留在车上,他跳了下去,捡一条命,再看“四轮子”全零碎了,他也造成了左脚一个中足骨骨折,左脚被软组织损伤,医生给他进行了保守治疗。交警队交通事故鉴定书鉴定铲车司负全责,滕某无过错。肇事铲车司机是给老板打工的,他住院当天铲车司机和老板给他六千元住院费,老板再没来,铲车司机又来过一次,没拿住院费用,但表示尽力赔偿。6000元的住院费很快花没了,滕某自己又垫付10000元。滕某爱人在其住院期间既要照顾婆婆,又要打车护理他。现在正是春播农忙时候,今年无法种菜了,菜田只能包出去,小菜园就得靠亲友帮忙了。我儿子住院16天就出院了,我回家后查阅《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进行对照,一个中足骨骨折,只符合人体轻微损伤。我再次去看他的时候,他已经住院29天,他告诉我铲车司机及其老板从你儿子住院到现再没来过。滕某想要50000元赔偿费用,其中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小四轮”损失等。他说“只要合理就行了,我也不讹人,也不想在医院继续住下去,住院的费用太高,况且家里老母亲需要我爱人照料,我打电话找他们要求把事情解决了,他们说过几天来,如果他们再不来就得上法院起诉解决了”。我告诉他走法律程序得做人体损伤鉴定,鉴定需到佳木斯鉴定专业机构,鉴定费、路费和食宿费需2000多元,还有起诉费,如果对方在执行期内不履行法院裁决,还要缴纳执行费,这些费用都需要你个人先垫付,况且从诉讼到判决需要3—6个月,执行时效期2年。所以能够双方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你要50000元是要有依据的,我们可以估算一所需要的费用。医药费包括住院床位费已发生约15000元;主治医生预测从住院到康复时间至少要3个月以后,如果2个月在家疗养,后期疗养药费至少2000元-3000元;护理人员1人,护理费按30天每天50元计算计1500元;住院伙食费每天50元按30天计算1500元;误工费按不能按3个月计算,应按1年计算,因为你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在我县种菜是有季节性的,当你伤好了能下地劳动时,已经错过了蔬菜种植和生长期,也就是说你今年种不上蔬菜就是一年的收入没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他告诉我种菜和帮别人干点零活一年能收入30000元左右,今年最少损失20000元,因为小菜园和菜地承包费最多能剩10000元;“小四轮”是旧的最多值3000元;交通费没票据,按两天一个往返,一个往返40元打车费,一个月15个往返合计600元。估算总合计对方应赔付15000元+3000元+1500元+1500元+20000元+3000元+600=44600元。我说如果对方总计赔付40000元你是否同意,他说有点少,我说,我认为对方总计赔付40000元,你们双方协商有较大可能达成协议。于是我告诉藤某打电话给铲车司机并通知其老板就说有人帮助调解,多住一天院就多一天费用。第二天滕某与铲车司机及其老板达成赔偿协议赔付总计40000元。这两个例子中我并没有参与当事人之间直接调解,只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以法析理,公心的开导当事人合情合理地进行和解,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2.人民陪审员有义务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当好法律“宣传员”。人民陪审员可以协助法院宣传法律法规,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导、影响人们学法用法,为促进社会人人学法、懂法、用法做些实事。

    我国改革开放30几年来,科技水平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但是,尽管全民普法在不断进行,我认为公民法律意识还需要全面提高。因为有些人道德缺失,也有些人法律意识很淡薄。

    在农村有的农民在没有弄清“借贷公司”的合法性和其资金基础等情况下,“3分利”“分红”的诱惑驱使他们将十几年积蓄借给了“借贷公司”,“借贷公司”“负责人”第一年给得分红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的,第二年别说“分红”,“借贷公司”“负责人”都找不到,几年后连本金也要不回来。某县级市一个村子从5年前到现在有30多户人家上当受骗,包括临村还有几家农户也上当受骗,这些上当受骗的农户没有一家通过司法维权的,自己受到不法侵害却饮气吞声,有的债权人借出的钱“瞎了”自认倒霉,他们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人视法律为儿戏,年轻气盛,一点小事反酿大错。有的人刚出校门,却因团伙盗窃走进监狱的门。在我陪审的案件中,有两起因为晚上汽车大灯照路边小便的而引起群殴,造成人体伤害,伤人者不但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而受害人也要忍受被伤害之苦。年轻人太冲动,冲动是魔鬼用在这里太恰当不过了。在陪审中,某5人盗窃团伙犯两年共盗窃几十起,他们年龄最大21岁,最小的16岁。我注意到,在这个盗窃团伙中,有一人曾在我校读过小学。此人从小父母离异,缺失家庭教养,初中没读几天就流入社会。他在上小学时候因偷过同学手机……,将住在学校南面一个老太太的电饭煲卖偷走后,10元钱卖给给废品收购站,老太太有花10元钱又从废品收购站买了回来、此人也因偷东西被拘留过,也成了学校教育重点对象。从小养成的坏习惯最终导致他们违法犯罪。都说“红灯停,绿灯行”有些电动车却逆行,有人过马路管你红灯绿灯我就行,反正你撞我就不行……。当你看到一些人无视对面红灯警示横穿马路时,司机就喊“你不要命啦!”,如果说老人不懂交通法规有情可原,那么年轻人懂得遵守交通法规,但有一些年轻人不懂交通法规或明知故犯。我多次看到年轻人领着孩子闯红灯横过马路,我想孩子刚学会的“红灯停,绿灯行”就被家长领着“实践”成了空话。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它告诉我们全民普法任务还很艰巨,除了普法教育司法机构还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作为人民陪审员可将亲自参加案件的审判活动和能够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的案例以案说法,向他人讲解和宣传法律,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用法,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人民法院树立公平、正义、廉洁的社会形象。人民陪审员还应当积极深入社区、学校开展普法教育讲堂。调动民众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改变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促进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本领。

    三、人民陪审员一定要不断学习

    人民陪审员不是专业法官,更需要不断学习,学习法律法规及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我主要通过这四个途径来学习。一是通过学习一般法律的书籍和司法解释。概况了解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 刑法等,二是通过网络学习一些案件庭适用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新修改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三是通过参加培训学习,理解理解法律。四是向法官学习,做到不懂就向法官请教。特别是通过案件审理,学习法官在庭审思维、庭审表达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方式方法。

    人民陪审员工作很光荣神圣。因为人民陪审员肩负的人民群众的愿望和社会责任。以上是我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的几点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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