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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法院合并执行四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委托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2-05-22 09:40:23


    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了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委托执行的(2011)建委执字第65号、66号、67号、68号四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案当日即转交执行局启动执行程序。因这四起案件系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四位申请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姜某某、肖某某、孙某某主张权利。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将这四起案件合并执行。执行中,执行人员与三位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未果,也未能查找到三位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我局决定先对其中一位无职业的被执行人姜某某实施强制措施,以期达到震慑另两位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肖某某、孙某某的效果。于是在2012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姜某某作出了拘留决定。当日下午,被执行人肖某某、孙某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执行局交纳了部分执行款5万元。三日后被执行人姜某某也主动交纳了2万元,得以提前解除拘留。2012年5月14日三位被执行人主动到执行局交纳了剩余的款项3万多元。本局于当日将全部执行款交付四位申请人。案件得已顺利执结,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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