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规避执行现象逐年增多,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严重影响执行效果的现状,抚远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在活动中,我院成功执结首例法人规避执行案件,对反规避执行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3月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远县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根据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仲裁裁决。期满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其义务。
二、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抚远法院院经到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得知该公司于2009年9月成立,股东为两人即郑某某和刘某某,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出资额每人5万元,性质为私营,该公司无固定资产,以注册形式成立公司。鉴于此情况我院执行人员对该公司注册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证据证实被执行人注册资金已经抽逃,出现了严重的规避执行行为。
三、执行法院反规避执行措施
抚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将出资人郑某某和刘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其二人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找调查,最终郑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顺利执结。